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装公司与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装公司与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24日经岱山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浙江**有限公司支付给舟山**装公司工程款210万元及利息7.8万元,于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70万元,于2013年9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70万元,于2013年10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7.8万元。
二、若浙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舟山**装公司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舟山**装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开具给浙江**有限公司230万元工程款建筑业统一发票,及7.8万元工程款利息正规税务发票。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