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丽水市**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丽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50元,减半收取12675元,由原告丽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