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丽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50元,减半收取12675元,由原告丽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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