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嘉**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芳伟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嘉**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昆山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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