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莲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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