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莲都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莲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