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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