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丽水市**有限公司与浙江红**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浙江红**限公司、丽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0元,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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