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巨化集**限公司与浙江云**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巨化集**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衢**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衢**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并提供俞姚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宝马牌轿车作为担保。之后,衢**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云**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