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三和塑压**公司与被告丽**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丽水市三和塑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0元,减半收取7495元,由原告丽水市三和塑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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