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南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众**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众**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