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江苏扬**限公司、扬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丁**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扬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扬州**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扬州**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丁**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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