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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0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4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2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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