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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与仪征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居正*因与被上诉人仪征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马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居正*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居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居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9元,减半收取2499.5元,由居**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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