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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李*、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对被告李*、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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