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翁某某与湖南公**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与上诉人黄某某、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2010)丽**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湖南××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给上诉人黄某某、翁某某工程款1228559.90元;

二、上诉人湖南××公路桥梁建设×**公司放弃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黄某某、翁某某放弃其他反诉请求;

四、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3070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上诉人湖南××公路桥梁建设×**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520元,减半收取1476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翁某某负担8370元、上诉人湖南××公路桥梁建设×**公司负担6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20元,减半收取1476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翁某某负担8370元,由上诉人湖南××公路桥梁建设×**公司负担639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