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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普诉被告包纯方、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两被告包纯方、黄冬娥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6月13日将位于温岭市石塘镇新远景村的一间六层楼房发包给原告郭**施工,并签订建房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六个月,工程造价为82000元。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双方于2007年初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余款8000元两被告以房屋存在质量纠纷而拒付至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7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包纯方、黄**自愿于2008年7月12日前支付给原告郭**工程款5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ОО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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