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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2006年农历5月7日,被告江**雇佣原告陈**为其建造房屋。双方于2006年农历12月10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9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未约定付款日期。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给原告工程款59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7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江**于2008年7月2日前支付给原告陈**工程款3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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