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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全椒县交通运输局、江苏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全椒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江苏美**限公司(下称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14-2号民事裁定,上诉称:王**与美**司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对全椒县交通运输局没有约束力,王**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全椒县交通运输局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将全椒县交通运输局列为共同被告,程序违法;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全椒县境内,安徽省**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王**诉称美**司、全椒县交通运输局拖欠其道路建设工程款提起涉案诉讼,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王**与美**司于2014年6月17日订立一份《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王**因美**司挪用和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可以向合肥**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全椒县交通运输局上诉称其与王**无债权债务关系,本院认为,该上诉理由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有待审理认定;全椒县交通运输局上诉称王**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王**与美**司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全椒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审裁定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及于全椒县交通运输局,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全椒县交通运输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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