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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责任公司与亳州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亳州**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新**责任公司(简称新建公司)与上诉人亳州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简称水利重点局)以及原审第三人亳州**程队(简称水**程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李**,水利重点局委托代理人孙**、罗宗岭,水**程队委托代理人郭**、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水利重点局将新建公司案涉第二期未完成的工程量交由水**程队施工完成,但对该部分工程价款未予审查,致认定水利重点局应付新建公司工程款数额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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