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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与被上**纳公司、浙江海纳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简称浙**公司)、浙江海**滁州分公司(简称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滁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的委托代理人白*,浙**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浙**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有关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依据、标准等均没有约定,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参照滁**建办与浙**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结算工程价款,更具有合理性。韩*报送的涉案工程竣工材料及市政工程决算书,虽经浙**公司盖章签收,但只是报审材料,不能据此认定涉案工程价款的数额。现涉案工程价款仍在审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最终确定。有关履约保证金、质保金、检测费、总公司资料备案押金等是整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一部分,与涉案工程价款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一并予以处理。韩*在其权利尚未明确时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韩*可待起诉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1)滁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韩*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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