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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限公司与中国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东**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马*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庞**,中国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史爱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是将安徽众**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确定工程造价,但该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量计算所依据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表”、“退场时进度确认资料”、“工程测量技术成果报告书”等证据材料,原审判决在证据认证时不予采信,两者存在矛盾,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人民法院(2013)马*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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