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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碧**限公司与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碧**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原审法院依法强制扣划因安徽碧**限公司擅自支付合肥市**有限公司而未能追回的500万元的法律性质的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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