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碧**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原审法院依法强制扣划因安徽碧**限公司擅自支付合肥市**有限公司而未能追回的500万元的法律性质的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