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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据以确定马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司)应得工程价款的结算单据系由蒋**代表佳**司一方与其签字确认的,而蒋**同时又是巢**司的法定代表人,基于蒋**的双重身份,在无其他有效证据对于巢**司实际施工的造价进行印证的情形下,原审法院的该节事实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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