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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上诉人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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