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安徽聚**有限公司,利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27元,减半收取16313.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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