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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网**限公司与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网**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网**限公司与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2442908元系暂定价,无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已就该份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作出决算,原审法院以合同暂定价作为确定该份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的最终造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该节事实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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