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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裴**、巢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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