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双**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追加李**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