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上诉人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同**责任公司二审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曹**间不存在直接的承发包合同法律关系,而查清曹**与吴*胜间工程款结算事实,需与曹**有直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诉讼,现该主体未能参与诉讼,仅有上一手发包人安徽同**责任公司参与诉讼,导致相关案件事实未能查清,判决欠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2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