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黄岩**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4元,依法减半收取7432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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