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合**有限公司、合肥建工**东营分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合**有限公司、合肥建工**东营分公司、许*价值5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合肥建**限公司、合肥建**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许**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孙*和名下,位于合肥市XX路X号XX小区X幢XXXX室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