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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义**限公司与泗洪县龙集镇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龙集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泗洪县龙集镇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原告支付的200万元是为案外人郁**履行合作协议中缴纳保证金的义务,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泗洪县境内,故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对原告支付款项的成因、合同性质存有争议,不能确定合同的具体履行地,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泗洪县龙集镇人民政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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