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厦**有限公司、段**、合肥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广厦**有限公司、段**、合肥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合肥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0.5元,公告费400元,由合肥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