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镇江第**限公司安**公司、安徽剑**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镇江第**限公司安**公司、安徽剑**限公司、完爱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镇江第**限公司安**公司、安徽剑**限公司、完爱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镇江第**限公司安**公司、安徽剑**限公司、完爱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1元,减半收取2425.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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