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与被告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320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银行存款5809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谢*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XX室(房产权证:合瑶字第XXXX号)作为担保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马**银行存款5809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谢*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XX室(房产权证:合瑶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