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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双**限公司与合肥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双**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合民一终字第0044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长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双**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重审时,依职权追加李**为第三人,没有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在原告没有诉请的情况下判令第三人李**承担连带责任程序不当,此外,一审对案涉责任主体认定不清,责任承担方式处理不当。综上,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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