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13910094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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