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佘**、原审被告安徽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3437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