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佘**与安徽裕**有限公司、安徽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佘**、原审被告安徽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3437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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