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