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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兴**有限公司与安徽**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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