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润**限公司与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润**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合肥市**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3079744.92元,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本案一审法院应当是合肥**民法院。经审查,原告的诉请诉讼标的金额为3079744.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不在安徽省辖区的,诉讼标的金额上限为300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已超出本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合肥市**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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