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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江西正**限公司、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何*、江西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西正**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名下的合肥市滨湖区xx路xx广场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xx号)以及担保人杨**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x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江西正**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李**名下的合肥市滨湖区xx路xx广场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xx号);

三、查封担保人杨**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xx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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