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安徽鑫**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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