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安**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有限公司安**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安**有限公司诉江西省**有限公司安**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在向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安**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院经查找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下落。此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告拒绝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依法应当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只能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因本案原告拒绝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案件不能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送达,故可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合肥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7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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