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陈**、马**、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马**、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上诉人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