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葛*、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陈**、马**、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马**、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上诉人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