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合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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