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现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0元,减半收取9620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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