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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安徽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安徽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秦*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秦*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安徽润**有限公司新的送达地,也不愿意向被告安徽润**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另从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注册信息来看,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也不在本院的辖区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安徽润**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诉讼中原告秦*未提供被告安徽润**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也不愿意向被告安徽润**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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