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张**与被告合**有限公司、合肥**限公司、合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张**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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