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翔**限公司与被告郭中华、合肥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翔**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5元和财产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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