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肥西益**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过程中,原告肥西益**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安徽建**限公司均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益**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安徽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肥西益**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安徽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