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合肥华**限公司、肥西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875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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